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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見問題

離婚常見問題

1.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當夫妻雙方自願同意結束婚姻,且已對所有離婚條件(如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達成共識時,可以進行協議離婚。這樣的離婚過程較為簡單,雙方只需共同到戶政機關或民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即可。如果一方未成年,則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的同意。

2. 調解離婚(和解離婚)
當夫妻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但希望結束婚姻時,可以通過法院的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法院會召開調解庭,協助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旦達成共識,經法院調解成功後,婚姻關係將解除。如果調解未成功,則將繼續進行訴訟離婚程序。

3.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當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未能達成協議時,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會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比如婚姻關係破裂的具體原因(如家庭暴力、不忠等)來針對是否離婚做出裁定。
1. 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通常需要夫妻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夫妻一方想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離婚,必須有合法理由並經過戶政事務所批准。

2. 裁判離婚或調解離婚,只要法院或調解達成的離婚結果已經生效,任一方均可自行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如果父母能協商達成共識,可以由父母共同確定(單方監護或共同監護、探視權與扶養費);若無法協調,法院將依法律標準來處理。

監護權的安排和判定非常重視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會基於多方面因素來判斷最能保護小孩生活與成長的選擇,並依父母的情況做出合理裁定。法院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父母的健康狀況
.父母的養育意圖和態度
.父母的經濟狀況、教養能力
.孩子的需求、情感連結與意願
離婚財產分配將依照夫妻在婚姻中選擇的財產制度(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來決定。若夫妻在結婚時未有其他約定,則依台灣《民法》規定,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所得、婚後購買的財產、增值資產等,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配。婚前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後由個人單獨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不算在共同財產中。

2. 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夫妻之間共同賺取的所有財產,包括收入、所購不動產、動產、儲蓄等,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按照比例平等進行,兩位配偶擁有同等的權利。

3. 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維持個別擁有,不視為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單獨獲得或增值的財產均保持為各自的財產。離婚時,各自的財產維持獨立,另一方無權干涉。如果夫妻間的協議明確規定分別財產制,則即使婚姻關係結束,也不會有財產上的再分配。

當財產分配有爭議時,夫妻可申請法院調解,若無法協議則可由法院裁定。法院會根據法定原則來分配共同財產,並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貢獻、扶養義務、子女扶養等情況來判決。
1.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協議離婚應由雙方親自辦理;法院判決或調(和)解離婚得單方申請。
2. 攜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3. 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4. 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需經駐外單位驗證;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或國內公證人驗(公)證正本;若為國外協議離婚者,其離婚書約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註: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
5. 一方在監所服刑,可提在監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委託他人辦理。
證人必須年滿18歲,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離婚協議書的證人需要親自簽字,並證明雙方的確有離婚意願。簽名主要是作為見證雙方同意離婚的證明。

如果不方便找親友或需要更專業與全面的保障,建議請律師、離婚學院團隊專員等專業人士來當作證人,由專業人士見證可確保協議法律效力,避免疏漏。
如果您的配偶拒絕離婚,甚至以威脅或恫嚇的方式阻止,歡迎聯繫「離婚研究學院」,我們提供全方位的證據蒐集與法律諮詢服務,幫助您釐清家暴、外遇等可能作為離婚依據的事實,透過合法的方式蒐集有力證據,為離婚程序做好準備。

此外,針對配偶死不放手的狀況,我們還專精於設計離婚服務,運用策略引導對方放下執念,讓分手離婚變得更可行。無論是利用法律的力量提告,或透過談判讓雙方找到共識,我們都能根據您的需求制定專屬方案。
申請強制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離婚理由是否符合民法1052條的離婚條件,再開始撰寫訴狀,簡明扼要地說明離婚原因、希望法院裁定的事項,以及相關的法條依據。

訴狀提交後,法院會進行審查,並通常在一個月內安排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若涉及子女監護權問題,法院可能會指派社工進行訪視與評估。整個程序從申請到訴訟結束,通常需要半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通姦罪已除罪化(原刑法第239條),所以無法針對伴侶的通姦行為提出刑事告訴。不過配偶外遇行為與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為,在民法中可定義為「侵害配偶權」,因此仍可依法在知悉伴侶外遇的兩年內提出侵權告訴,獲取賠償。值得注意的是,少數法官並不承認配偶權的概念,因此建議諮詢專家,並掌握確切證據以利自保。
撰寫離婚協議書並無固定格式,網路上有諸多模板可以參考,但無論使用何種模板,內容皆應清楚具體,以避免日後爭議。除了明確雙方同意離婚的意願外,還需詳細規劃以下關鍵事項:
1. 子女監護權與扶養安排:明確規定監護權歸屬及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保障子女的權益和基本生活所需。
2. 探視權利及執行方式:敲定非監護方的探視權,包括頻率、時間及形式,確保雙方均履行對孩子的責任。
3. 夫妻財產分配:明細財產清單及分配方式,涵蓋不動產、存款、債務等,以免日後引發糾紛。

由於離婚協議書需具法律效力且影響深遠,建議一般民眾可尋求專家協助,以確保內容完整、合法且符合實際需求。「離婚研究學院」提供專業諮詢與協作服務,可為您量身制定協議,確保雙方權益獲得保障,避免日後糾紛。無論是撰寫內容、審核條款,或進一步協調談判、處理法律程序,我們都可以提供相應幫助。
設計離婚是「離婚研究學院」的一項專業服務,針對無法自行解決離婚難題的情況,設計解決方案協助順利離婚,並保障個人權益。
【適用客群】
1. 配偶拒絕離婚:面對伴侶拒絕、甚至以威脅或恐嚇方式抗拒離婚。
2. 情感糾紛複雜:涉及家暴、外遇、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等敏感問題,難以透過協議離婚解決。
3. 缺乏清晰方向: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未達單方訴請離婚標準者,需要全面性的離婚策略規劃。

【服務內容】
1. 深度情境分析:了解夫妻間的關係狀況、衝突點及現有困境,提出可行的離婚策略。
2. 蒐集證據:採用合法調查技術,針對外遇、家暴等情況取得關鍵證據,增強離婚談判與訴訟的成功率。
3. 離婚設計:根據您的需求與目標,提供橋段設計、配合專業演員,製造出離婚的契機、找到婚姻的破口,讓離婚更加順暢。
4. 談判與法律訴訟準備:溝通談判與所有法律文書與訴訟流程的處理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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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您是需要解答一個法律疑問,還是希望我們協助蒐集證據後繼續進行談判訴訟,甚至挽回岌岌可危的婚姻,我們都會根據您的個人狀況設計最合適的方案。團隊更提供免費諮詢服務,讓您先初步了解並取得建議,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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